还是关于网络电影
我又查了一下著作权法,第二十二条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规定,“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”再者就是电影的著作权(财产权部分)的保护期限是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,如果一个电影是1960年以前发行的,今天就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,任何人都可以发行复制传播。知识产权一方面是对知识和人类智慧成果的尊重,另一方面,如果长时间保护会对文化事业发展产生阻碍。
专家专家。保罗老兄真是生不逄时啊。要是生在今天,单从各种版本的圣经收版税, 就可以少吃多少苦头、多行多少善事。
